價格: TWD 68.08
一)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 低生活費(102 年度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1,890 元)。
高雄市, 家庭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 動產限額(含存款、股票及投資) ; 低收入戶, 低於14,419元, 每人每年8萬元 ; 中低收入戶, 低於21,629元, 每人每年12萬元 ; 設籍並實際居住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14,419元以下。 2.全家人口之動
114年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萬6,040元,業經衛生福利部予以備查在案。 並供作審查114年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申請案件之參考。
本自治條例所稱低收入戶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恒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二、第二類: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
一、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6,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