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 TWD 60.33
本文首先介紹我國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背景因素,以闡明制定專法之必要性。其次則著眼於資產金融創新、導管體機制建構、行政監督角色、租稅優惠促進、投資人保護
2. 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 3.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
一、創始機構: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
第1 條本細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產,包括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於該契約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
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並保障投資,我國自民國91年7月24日發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規定後,國內業者紛紛投入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
體驗快速反應和高效能
保證資料安全和隱私保護
智能功能帶來便捷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