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一、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因此可從契約標的判斷契約的法律效果是否產生公法上
可知行政契約係用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行為形式選擇之自由,原則上對於各種公法事件得選擇與人民締結契約之形式,設定、變更或消滅
為與憲法契約區別,現已通稱為行政契約,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就公法(行政法). 上之法律關係(公權利義務)以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要約、承諾)使之發生(創設)、變.
(一)意義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本件基隆市
行政契約 (一)用契約來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但如其性質或法規不容許者,就不可以締約。 (二)行政機關需要作出行政處分,由於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