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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法院諭知處分之流程圖如附件五) (三)審判中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係由監控中心派員在被告身上安裝「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或交付「個案手機」
為提高法官使用意願,化解法官擔憂裁准科技設備監控後需長時待命之疑慮,本次會議達成:精簡告警通報,建立層級化的處理機制之共識。
(1)科技監控中心正式維運前:法院對於刑事被告之科技設備監控,係暫以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辦理之。另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為
第3條. ﹝1﹞ 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一切適當之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內是否遵守法院或檢察官所命事項,及記錄其於監控期間內之行蹤或活動
問:什麼叫做「科技設備監控」? 答:科技設備監控是一種透過電子科技設備,來執行定點監控(如居家監. 控monitoring)或行蹤監控(如增設GPS 系統,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5 頁
司法院指出,「科技設備監控」是以我國高科技研發能力作為基礎,所打造功能強大、多元、反應迅速靈敏的先進系統,作為羈押替代處分運用之一環,極具前瞻性。期盼在院、部及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