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 未分配盈餘稅5% - 未分配盈餘是什麼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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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10%之計算公式
說明:一、依據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41條規定,並依臺灣省財政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計算公司如下: (一)核定累積未分配盈餘-實收資本額×1/2=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
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
2.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之規定,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
公司盈餘分配|股利分配計算&扣繳&二代健保
若在X2年12月31日前不分配這筆盈餘,那在X3年5月31日,就要由公司繳10,000元(200,000 X 5%)的未分配盈餘稅。 股東不增加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情況一、股利
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而依財政部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