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
一、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且負管理權責之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將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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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91 年03 月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3 年01 月17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為強化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內容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
一、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