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 定期契約離職 - 不定期契約資遣費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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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另事業單位如發生
約聘期滿不續聘是非法解雇?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差別
不定期契約:通常以長期或無限期合同或協議雇用,其工作關係通常持續且穩定,此為正職人員適用的契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基準法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兩者差異及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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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相關法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