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由於人壽保單除能提供生活保障外,兼具有儲蓄、節稅等
新規強執解約不得終止附約條件 所以,欠債的要保人,被法院強制執行人壽保險主契約解約換價而終止,除非這份保單保障被保險人的長年期健康保險附約,保費已繳完、已進行豁免
債務人之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外,均屬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
因此後來此法律爭議也提至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並於2022年12月民事大法庭裁定,可針對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大法庭也附帶,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
她進一步指出,金管會修法政策也一變再變,從去年中說壽險保額上限100萬元、單筆解約金10萬內的8大保險類型不得強制執行,當然,也引發很多銀行及資產公司不滿
不要吵!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強制執行法院以後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終止壽險保單,將債務人保單裡面的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