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 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一、地方自治係自日本地方自治法制而來. 譯自英國Local Self-government,地方自治乃是以一定的地域為基礎之. 自治團體(共同體),就歷史發展型態來看有團體自治與住民 13 頁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
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實施地方自治,並由地方人民組成,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
1.依地方制度法第2 條明確之定義如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並明指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2.依地方制度法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