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
「土污法」第8、9條. 第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 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75 頁
第20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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