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
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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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有不孝條款規定,繼承人如果不孝,被繼承人可以剝奪繼承人的繼承資格,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若喪失繼承權,因為繼承資格已被剝奪,特留分也失靈。
所謂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而民法第1145條有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如下: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
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