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去識別化處理程序應至少包含下列階段(詳附圖): (一)釐清資料使用目的。 (二)辨識其中與個資有關者。 (三)選擇適當的去識別化處理方式。 (四)評估資料去識別化之效果。
◎匿名化理論上為澈底的去識別化,假名化則. 是暫時去識別化:. 匿名化資料在理想上須澈底去除識別特. 定個人的可能性;假名化資料則屬可間接識別. 之個人資料,結合其他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
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依資料加工程度之高低,可區分為匿名化及假名化兩種類型。我國個資法上並未就匿名化及假名化予以解釋或規範,透過外國立法例之借鑑
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個人資料,除了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編號等資料之外,也包含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近年來提出的「去識別化」概念,就是
End-To-End Encryption. 透過端到端加密技術,確保機敏數據在傳輸與處理的過程中,始終處於加密狀態,只有授權方才能解密並存取資料,有效防止中間人攻擊與數據洩露。
進行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得依循一. 定要求事項及控制措施,合理控制資. 料被重新識別之風險,提升去識別化. 之品質,減少利用去識別化資料之違. 法性疑慮,使我國為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