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懲處標準

TWD 122.62

金管會採納全金聯意見公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9月12日於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公告,預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對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 條授權,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由財政部(八十一)台財保字第八一一. 七六四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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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 

法規內容-所報修正「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 條第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