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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 條第1 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項. 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10 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
A1: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私立企業勞保人數當月超過67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1%,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企業員工總人數為67-199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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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義務
二、辦理僱用獎(補)助:為增加身心障礙弱勢勞工就業機會,鼓勵並增加雇主僱用意願,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並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依受僱